轻信“境外投资”取现被骗起诉银行索赔?法院判了!
2026-04-01 17:39:4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陈梓浪 | 作者:周楚天 | 点击量:6803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周楚天) 当“取款自由”撞上“反诈防线”,储户被骗后银行该不该赔?近日,衡阳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——因轻信“炒外汇”投资,他从银行取现23万元交给陌生人,结果被骗个精光。事后,他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蒸湘区人民法院,要求银行赔偿损失。这起案件,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! 

基本案情

2025年6月,张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,自己此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被陌生人以“有家属在香港汇丰银行工作、可指导炒外汇”为由引诱投资,在前期成功提现数千元后逐步加大投入,最终分多次从多家银行取现后通过线下交付给上门取钱的陌生人,累计被骗约208万元。经查,张先生在某银行衡阳分行开设的账户中,曾于2025年5月至6月期间多次办理大额取现业务,累计取现23万元,该笔款项包含在上述被骗的208万元之中。在为张先生办理取现业务过程中,银行工作人员按照防范电信诈骗的相关要求,核实用途并引导其扫描公安机关的“断卡先锋”反诈平台二维码进行风险核验,结果显示“暂无异常”,银行工作人员顺利为张先生取现23万元。张先生认为,银行在为其办理大额取现业务时,未能识别其正在遭受诈骗的风险,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和审查义务。于是,他将银行诉至蒸湘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46000元及相应利息。

​法院判决 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张先生与银行之间形成银行结算合同关系,银行在为其办理取现业务时,已按照反诈要求核实用途并引导扫描“断卡先锋”二维码,履行了合理的审查和风险核验义务,不存在过错;张先生的账户在取现前并无异常交易记录,银行依据《商业银行法》关于“取款自由”的原则为其办理业务合法合规,而张先生的资金损失系其自身轻信诈骗分子的诱导、未如实告知资金用途,并将现金主动交付给陌生人所导致,与银行的取现业务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,故依法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法官说法

银行反诈有边界,取款自由受法律保护,储户才是自身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。在类似纠纷中,银行已按照反诈要求履行核验义务的,不应再苛以过重的审查责任;而储户若未如实告知资金用途,轻信他人诱导将现金交付陌生人,其损失后果应由个人承担。

法官提醒,面对各类“高回报”投资诱惑时,务必保持高度警惕,切勿轻信陌生人指引进行大额取现或转账;一旦遭受诈骗,应第一时间报警,并保留好银行流水、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,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,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争取挽回损失。 

责编:陈梓浪

一审:曾金春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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